實驗室認可
首頁 >> DILAC國防實驗室認可

DILAC國防實驗室認可

[日期:2012-06-02] [閱讀:30508] [關閉] [返回]

國防科技工業(yè)實驗室認可工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實現(xiàn)“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方針,與國家實驗室認可工作相結合而產生的一項認可制度,是國家實驗室認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進軍工實驗室為國民經濟服務,同時吸收先進的民用實驗室參與國防建設。這項工作是提升國防科技工業(yè)實驗室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強軍工科研生產保障能力、適應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對增強我國國防科技工業(yè)的整體素質、確保武器裝備和航天、航空、船舶、核電等民用產品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正式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依據DILAC/AC01:2005《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相關領域的應用說明及國際、國家和國防相關標準的要求,建立自己的管理體系,正式運行6 個月以上,且進行了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并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基本了解國防認可委的相關要求,方有權向國防認可委提出正式認可申請。

        正式申請

        申請人應按國防認可委秘書處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并交納申請費用。

        只要可能,申請人應提供至少參加了一次適宜的能力驗證活動且獲得滿意結果的證明,秘書處方予以受理申請。

        國防認可委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申請資料,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填寫清楚、正確,則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個月內安排現(xiàn)場評審,如申請人因故不能在3 個月內接受現(xiàn)場評審,由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經確認后可暫緩現(xiàn)場評審。

        需要時,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秘書處可安排初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在3個月內接受現(xiàn)場評審的條件。

        在資料審查過程中,國防認可委秘書處應將所發(fā)現(xiàn)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以使其采取相應的措施。

        在資料審查確認符合要求并正式受理申請后,國防認可委秘書處負責辦理受理立項。

        評審準備

        國防認可委秘書處以公正性原則指定具備有相應技術能力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征得申請人同意,指定評審組時應考慮評審組成員的涉密范圍。如申請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對評審組的任何成員表示拒絕時,國防認可委秘書處經核實屬實后應給予調整。

        評審組負責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當發(fā)現(xiàn)文件不符合要求時,評審組長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項目負責人和申請人,申請人應采取糾正措施。當申請人已經采取了有效糾正措施解決了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后,評審組方可通知項目負責人安排進行現(xiàn)場評審。

        項目負責人與評審組長和申請人商定現(xiàn)場評審的具體時間,安排評審計劃。

        需要時,國防認可委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現(xiàn)場評審

        評審組依據國防認可委的認可準則、規(guī)則和政策及有關技術標準對申請人申請范圍內的技術能力、管理體系文件及其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xiàn)場評審?,F(xiàn)場評審應覆蓋申請范圍所涉及的所有活動及所有相關場所。

        現(xiàn)場評審時,應考慮和利用申請人參與能力驗證活動的情況及結果,必要時應安排測量審核。國防認可委將把申請人在能力驗證中的表現(xiàn)作為是否給予認可的重要依據。

評審組應對申請人的授權簽字人按要求逐一進行考核。國防認可委要求授權簽字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有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熟悉授權簽字范圍內的檢測技術標準、校準方法(校準規(guī)范或規(guī)程)及檢測和/或校準程序;

        2)熟悉授權簽字范圍內的檢測和/或校準項目限制范圍;了解有關設備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校準的規(guī)定,掌握其校準狀態(tài);熟悉記錄、報告及其核查程序;

        3)能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作出正確的評價;

        4)在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正確性負責的崗位上任職,并有相應的管理職權;

        5) 熟悉認可規(guī)則和政策、認可條件,特別是獲準認可機構義務,以及帶標識檢測報告、校準證書的使用規(guī)定。

        評審后,評審組應形成完整的國防認可委《實驗室評審報告》。

        評審組現(xiàn)場評審時,如發(fā)現(xiàn)申請人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明顯有損于國防認可委聲譽和權益的情況,應及時報告國防認可委。如申請人存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8.2條中規(guī)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國防認可委有權中止認可過程,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評審組長應在現(xiàn)場評審末次會議上,將現(xiàn)場評審結果(評審報告復印件)提交給申請人。

        對于在現(xiàn)場評審中發(fā)現(xiàn)的不符合,申請人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整改計劃并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在三個月內完成并向評審組長提供完整的整改材料。

        評審組長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后,應在15日內進行驗收。如需進行現(xiàn)場驗證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并承擔相關費用。驗收完畢后,評審組長應將評審報告和整改材料報國防認可委秘書處。

        認可評定

        國防認可委秘書處負責將評審報告及其推薦意見提交給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并做出決定。

        評定結果可以是以下四種類型之一:

        1)同意認可;

        2)部分認可;

        3)不予認可;

        4)補充證據或信息后,重新評定。

        評定后,由國防認可委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xù)。

        發(fā)證與公布

        國防認可委主任委員簽發(fā)認可證書。

        國防認可委向獲準認可機構頒發(fā)認可證書、認可決定通知書以及認可標識章,列明批準的認可范圍和授權簽字人。認可證書有效期3年。

        國防認可委秘書處負責將獲準認可機構及其被認可范圍列入《國防科技工業(yè)實驗室認可公報》,予以公布。